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管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1-22 21:30:13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促进本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第三条 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公布。

  制定《产品目录》,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四条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一律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第五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贷款、原材料、能源或者经销其产品。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方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按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经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证办公室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标签符合食品标签标准;

  (三)有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轻食品生产者负担和有利于食品行业发展的原则,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等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重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至四年。具体期限由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发申请,经复审合格更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更换许可证又继续进行生产的,以生产无证产品论处。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省统一的标记和格式,统一进行编号、印制,并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联合签发。第十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出厂日期和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无包装的产品除外。第十一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或者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经复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生产者使用的;

  (四)产品经质量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五)通过行贿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第十二条 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本省已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应当持有产地县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检验报告;未取得产品检验报告的,必须报请销售地县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未持有产品检验报告又未报请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擅自销售的,以销售无证产品论处。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情况,依照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规、规章予以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款项和其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十四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案件,由县级以上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查处程序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查处生产、销售无证产品案件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徇私枉法、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敲诈勒索、乱扣乱罚、吃请受贿,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低价购买样品,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分严重和屡教不改的,除给予处分外,还应将其调出现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检验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尽量减少申请者费用开支和收费单位不得盈利的原则制定。

办事指南‖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网上申请操作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网上申请操作流程浏览器:搜狗游览器(极速模式)、360游览器(极速模式)操作系统:Windows7及以上的操作系统 1、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

2、点击右上角“用户中心”,以电子营业执照或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

3、登录成功后,选择“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点击在线办理:

4、进入食品经营许可页面,如图4.1所示。对食品经营许可进行新办流程选择。选择新开办相关业务流程后可进行增加、编辑、删除、保存申请书、附件、附件下载、上报、反馈信息的操作。

5、点击

,企业可以增加食品经营许可的封面信息,如图5.1所示信息填写完,点击下方的

,保存封面信息。

保存成功后,弹出填写申请书内容,如图5.2所示,企业可以继续编辑申请书的企业信息内容,如图5.2所示。申请书信息分为:封面信息、基本情况、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食品安全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设施、相关附件。按照显示顺序,依次填写。

6、选中一条信息点击

,企业可以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进行填写或者修改信息,如图6.1所示。

7、选择一条信息点击

,企业可以删除本记录填写的所有信息,如图7.1所示。

8、点击

,企业可以上传本单位的材料信息,如图8.1所示。

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需要上传内容后点击开始上传即可,如图8.2所示。

9、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选中一条填写完整信息点击

1所示,点击确定按钮可以保存到自己电脑上;之后点击

按钮,企业可以上报申请书以及附件材料内容,上报成功后该内容的状态为已上报状态,填写信息将不能再修改。如图9.2所示。

1

10、当企业申请书状态为已退回时,选中当前信息,点击

按钮,可以查看本单位审批过程中被退回的原因、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审批流程环节。如图10.1所示。企业修改之后可继续上报。

1 11、企业的申请流程中受理、不予受理、准予、不予时生成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通知书、不予通知书,点击

,可查看流程中生成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通知书、不予通知书,如图11.1所示。

1 12、当企业提交的申请已归档时,可点击

查看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的电子版证照,如图12.1所示。

1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公益广告、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

  (二)未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和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及改变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

  (三)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有毒蘑菇、霉变粮食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

  (五)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值的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添加微信尽享优惠

15630121999

添加微信
版权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Email:report_xhlks@foxmail.com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分类栏目

微信号复制成功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号,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搜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