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代理记账联系人变更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2-03 01:41:59

建议您与代理会计公司签订代理记账协议书,以便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预防纠纷。毕竟书面的协议比口头协议的效力高,更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代理协议也称代理合同,它是用以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代理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类别:1、业务范围(即委托代理的业务期限);2、甲方责任与义务;3、乙方责任与义务;4、收费标准;5、服务方式;6、会计档案保管;7、违约责任;9、变更、解除及争论解决方式

以下是代理记账协议的模板,仅供参考:

代理记账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址:

话:

联系人:

乙方:

址:

话:

真:

责任会计: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年 月至 年 月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甲方的义务是: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3)指定专人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负责向乙方提供原始凭证授权签字人名单;

(5)及时向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原始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6)对于甲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7)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8)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为乙方提供记账、理账所需要了解的生产、经营等管理资料。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法规要求为甲方代理记账,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乙方的义务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指导甲方设计相应的会计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办理甲方各项纳税事宜;

(6)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的原则问题;

(7)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为甲方提供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收费标准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预付3个月的费用,到期后在每季度初10日内收到会计报表时,支付下一期的费用。

账簿费用为 元。其中包括用友套打凭证、账簿、差旅费报销单、费用粘贴单、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服务方式

客户选择的服务方式为 ( 公司取票 客户送票 )

会计档案保管

在会计年度内,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由会计公司设专人专柜保管;年度终了后,交由客户自行保管,交接时双方需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履行其责任,未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导致税收方面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代理记账所需的核算资料和工作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不真实,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会计账务出现的问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的由甲方负责,办理交接手续以后的由乙方负责。

解除及争论解决方式

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协议,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协议或出现

其它法定终止情形的,协议书终止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3.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论,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解决。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期。

未尽事宜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

方 : 乙 方 :

: 代表签字 :

期 : 责任会计 :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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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想转让可以变更法人和地址吗?具体流程怎么弄,我在河北唐山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其它规定,在同一县区的变更法人和地址是可以的。先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申请(但是转让却估计不行,因为工商部门会认为你是企业),然后根据批准的资料到国税部门进行变更。把认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欢迎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颁布时间:2010-2-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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