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股东变更办理流程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营业执照股东变更手续需要什么流程?营业执照股东变更手续需要什么流程?
营业执照股东变更手续
营业执照变更和股东变更是两码事。营业执照的变更不需要走任何的流程。营业执照只是合法经营的证明,记载的只是经营范围和公司性质,所以无需变更。而股东变更却又很复杂的程序,要具备充分的资料。
当股东变更手续办完了,营业执照自然就会变更。现在来了解下股东比昂手续的相关问题:要具备的材料、如何变更?
股东变更手续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股东变更手续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股东的流程是什么营业执照变更 股东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 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 股权转让 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章程 修正案(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
行政 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 副本。
受理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 管辖 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登记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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