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建筑临时许可证
如果自己要建设房屋的话,那么首先要去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这个一般都是以单位为主体进行办理的,对于这个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如何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临时施工许可证如何办理 1.申请:申请单位(人)按窗口公示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要求,向规划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造册,履行交接手续;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1)经办人初审(2个工作日),并提出经办意见;(2)科长审查(2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3)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审核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 4.发件:经审查,同意许可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和盖有“广安市规划局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3份;不予许可的,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审批的理由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归档:经办人员将项目全部审批资料整理后,送科室负责人审查后将资料交档案室登记归档,并履行交接手续。 6.公布:将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密项目除外)在网站和规划窗口公布。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个时候所需要的流程,在上面的文章中都已经给出了,首先是需要提出自己的申请,然后把材料交给相应的办工作人员的。
临时建筑许可证在哪里办理临时建筑不需要施工许可证,但需要办理临时建设项目手续。
临时建设项目手续有: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1、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2、规划审查意见书;3、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4、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5、设计施工图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补充、修改的,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
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内(一般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结构简易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内必须限期拆除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规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一般规定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构)筑物的特征是结构相对简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两层、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施工临时用地怎么规定的?有哪些规定(l)申报施工临时用地,需说明用地理由、用地面积及地点、使用期限,并附用地范围平面图两份,标明用地的相对位置,图幅不限。此项工作由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申清,经公司生产计划部门批准行文。向市、区规划等部门申报,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
(2)申报施工临时设施,需说明修建理由及地点、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数量及来源、使用期限等,并附平面示意图一份,标明临建工程的相对位置。各单位生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申报,审查批复后,由使用单位(项目经理或分公司)到市、区规划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临建工程无论在临时用地或永久用地上都要申报。施工临设根据需要,随报随批。
3.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使用期限
(l)尽量不建或少建临时工程,必须建的,一定要严格控制面积和标准,缩短使用期限,并尽量使用旧料。
(2)现场大型临时设施应充分利用建设单位的现有设施,尽量在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搭建,以减少占地和临建费用。如必须新建,原则上应使用废旧物资,不得使用正式工程上的门窗和构件,搭设时应做到简易、实用、整齐、安全,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3)严格控制大型临时设施费用开支,不准突破取费标准,各单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大型临时设施费,应实行统一管理,报批使用,及时摊销,专款专用。
4.对临时用地和临建工程的管理
(l)施工临时用地和临时设施由施工部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分别建立档案及台账;
(2)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在建成后,应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不准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租赁;
(3)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大型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并对临设残值进行估价,合理摊销,冲减大型临时设施成本;
(4)各单位应根据邯郸市有关文件和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的临时用地和大型临时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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