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营业执照申请多久通过
网上申请营业执照一般需要三至五个工作日,最长需要二十五个工作日。
当事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的,从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到发照一般需要三个工作日。
当事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从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到发照一般需要五至二十五个工作日。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通常如下: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通常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2、准备材料:公司名称核准通过后,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公司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等;3、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的费用;4、现场审核和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会进行现场核准,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进行确认;5、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并核准无误后,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通常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缴纳相应的费用。
综上所述,网上申请营业执照一般需要三至二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网上办理营业执照多久可以拿到网上办理营业执照通常最长需要二十五个工作日。
当事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的,从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到发照一般需要三个工作日。
当事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从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到发照一般需要五至二十五个工作日。
工商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企业的一般1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
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通过工商审核后一般在当天或者是第二天就能够办理好拿到执照。
办企业需要先去工商局注册大厅登记自己企业的名字,名字获核准后工作人员会给所需要提交材料的清单,个体工商户主要需要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如果经营食品、烟等需要前置许可的商品还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有以下几步:1、核准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需要1—3个工作日;2、提交资料。
核名通过后,确定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需要5—15个工作日。
领取执照。
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网上申请营业执照几天成功一般三天之内即可设立完成。
可以登陆设立时候网站看一下核准结果。
如果是半个月还没下来,可能是提供材料有问题。
如果没问题,可以致电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执照名称咨询一下。
一般情况下办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时间还是需要分两种情况而定,当事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的,从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到发照这段时间一般是需要三个工作日;而要是当事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从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到发照一般是需要五个工作日。
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从受理申请到发照需三个工作日;办理企业执照,从受理申请到发照需五个工作日。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每个地区的办理流程有所不一样,审核时间有一定差异,具体要以当地工商局政策为准。
如上海“一网通办”营业执照审批时间压缩到1个工作日。
北京营业执照升级为“一窗”办理,材料齐全的话,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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