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代理记账办理地点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1-29 18:04:15

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

审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注:所有材料请用A4纸准备并请用拉杆夹装订成册)

机构协议或章程一份。

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相关材料需签名、盖章。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 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根据最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3]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理记账

承德德宣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承德德宣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18-11-18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机场新区南段嘉和广场第11幢1005号房办公。

承德德宣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02MA0CYUQ6XJ,企业法人曹新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承德德宣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凭取得的行业许可证在核定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代理记账;税务信息咨询;税务事务代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类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凭取得的行业等级资质证在其核定范围内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限制或禁止经营的事项不得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承德德宣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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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

审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条件为;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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