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怎么处罚
没有营业执照营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是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穗扰厅,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耐汪旅限公司。
行政法规规定设李敬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陵早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有如下: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猜隐件;
证件相片一张;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昌凳件。
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劳动者如何获得权利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到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却发现原来工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对于企业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劳动者又该如何获得权利保障?对于此问题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劳动者与其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主张哪些权利?一、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请求权利 一般来说,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拟制的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当做劳动争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原则上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金的范围)和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应该列谁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倘若非法用工单位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劳动者应将该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若该单位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应将该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非法用工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损害的,应向其支付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其中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注:关于赔偿金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而非员工的实际工资。
劳动者能否直接进行起诉 对于劳动者是否需先经相关行政部门对非法用工进行行政认定,以及是否需经仲裁前置审理的问题,各地实际的操作结果不同,存有争议。
立足于广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含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是否成立,并据此认定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广东地区,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受理非法用工认定的,则先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不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是否是非法用工的认定。
此外,考虑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皆将该类型案件归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将此类案件先经仲裁前置审理,倘若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再转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则更为妥当。
【参考案例】 案号:(2018)浙1021民初1428号 案情简要:2017年6月16日10时55分许,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不慎被调机的绳索绞到右手拇指。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台州XX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4天,造成原告右手拇指远节缺失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叶XX未经工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雇佣原告杨XX从事用工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用工。
原告杨XX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并构成伤残,被告叶XX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原告杨XX进行赔偿。
原告杨XX构成九级伤残,按照上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次性赔偿金应当按照2倍的2016年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即计人民币112770元。
原告主张留薪停工期为6个月,未有证据证实,而其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仅证明休息2个月。
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在被告单位工资为每个月5500元,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即按原告方的主张认定,即被告叶XX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1000元。
原告主张护理费2156元,按每天154元标准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鉴定费1200元,因非法用工引起的伤残赔偿,应由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原告自行去鉴定不能列入赔偿范围,故其鉴定费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开公司做生意吗?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开公司做生意吗?
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货物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危害人体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无证经营专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其他财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经营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即赚钱无用。触犯法律的将根据情节严重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触犯刑法的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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