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违规代理记账怎样处罚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1-28 21:45:10

会计记帐严重混乱,税务部门会怎样处罚?后期该如何操作?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登出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体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部门如何处罚企业账证不符? 核定征收或处罚

根据《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定帐簿但未设定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定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如何处理要看税务部门如何贯彻 税务局才不会管你是否有建帐呢,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会关心你是否建帐。税务局找企业要财务报表,说明你企业已经在该税务局办理了“纳税鉴定”,在税务局的档案里,你企业就应该按期申报所鉴定的税种。有了申报就自然要附送财务报表。所以这种情况你公司财务部应当去与该税务局联络,弄清楚本公司应申报哪些税种,采用何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还是网上申报)。 没有建帐当然没有财务报表,那么你现在要及时建帐,制作原始凭证,录入财税软体,期末自动生成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然后向税务局申报各种税,同时附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如果你企业之前没做这些工作,你一方面向税务局澄清理由,接收处罚,申请宽恕;另一方面着手建帐,补给税务局各期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吧。

虚开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如何处罚? 被税务部门查出,公司将会受到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如何举报税务部门乱收费 直接向其上级或当地 ***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开发商不开发票税务部门怎么处罚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企业会计向税务部门都报什么表 企业所得税报表(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每个月都要申报),如果有房产的话,还要申报房产税(每季),另每个季度要报财会报表到国税、地税。至于四月和七月可以补报的,是负数也要申报,可能会罚款,到所处税所管理科申报就可以了,延期的一般先接受处罚再自行申报(自己录入电脑)。赶紧咨询一下地所在税所吧,不然罚款会很重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错会被税务部门处罚吗 假如税率开低了 会被处罚 若是开高了 多交税了 可能不会处罚 但是建议按规定重开 以免多交税

税务严打,老板作孽,会计该如何自保 1、会计证取消

2017年,国家一纸档案,会计证取消了!没有会计证罩着的2000千万财务人茫然了,下一步该怎么走?新《会计法》还加强了对会计的约束,会计成为一个高风险高危的行业。

金税三期严打

税务检查风暴来临,国地税联合稽查,很多企业被税务机关约谈,只有财务才知道这里面的风险有多大!

财务机器人上岗

基层核算会计面临危机。人工智慧在银行对账、月末入款提醒、进销项差额提醒、增值税票真伪查验等业务流程对比人工效率极大提升。

实名制办税认证

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资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只有在国税实名认证后,才可以正常办税。办税人员风险陡然增大!

会计“黑名单“诚信档案

会计在任职期间的财务造假,需要追究终身,会计所有的会计记录需要储存至少10年,你的责任需要你终身背书,严重的可能坐牢

以票控税

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发放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发票,并登出税控系统发行资讯。

此外,造假账需求、业务不规范、缺乏对政策的深度解读等现实问题更是加剧了会计行业从业风险。那么,新的一年,会计人需要如何保住饭碗继续走下去呢?

如何风险规避风险

坚决不买发票。

金税三期对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太强大,只要企业有违规,可能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轻则补税,重则刑罚!千万不要试图碰触那条线,后果是企业和财务负责人都不能承担的!

轻易不去挂名财务负责人!

目前税务系统正在打造一个以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为主的人员库,只要收集你资料之后,你有违规,以后你就在税务背上黑名单。小公司或者代理记账公司之类的会计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

离职必须做好资讯变更!

这一点是会计行业新的风险,现在税务管控严格,如果你离职了还挂名财务负责人,如果你上家有问题,你可能被税务监控。

离职后公司不予变更财务负责人,留好证据!

很多小公司,就一个会计。你离职了,可能没有会计跟你交接,这个时候一定要保护好离职证据!与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了,应要求该公司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其次,离职会计可联络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解决,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变更。

新政不停,会计人前路漫漫。保持一颗敢于挑战、坚持学习的心,多花时间学习税务新政策,不断更新自身业务水平,提升实操能力,新的一年,会计人需要让自己更加“值钱”,才能保住饭碗继续走下去。

加油站未经税务部门同意擅自换加油机怎样处罚? 按规定属于偷税漏税,会重罚,但是你可以去和他解释,或者再把老的加油机换回去,等到他们允许后在更换加油机。

个人代理记账违法吗,被发现了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观: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下面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法律依据】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账:古作“帐”。形声。从贝,长声。从贝,表明与财富有关。本义:账目,关于银钱财物出入的记载。帐:形声。从巾,长声。巾,麻丝织品。本义:篷帐,有顶的篷帐。古时代理记账写作代理记帐,或代理记账与代理记帐通用。现多写作代理记账。【代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如:北京典创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就是一家经北京市工商财政局核准成立的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注意事项】1、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选择代账公司的时候,企业就要更加谨慎。2、个别“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代账服务公司时必须要注意的事项。3、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4、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5、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业务范围】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起施行。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个人怎么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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