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工厂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要求,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和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均属淘汰落后产品。
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泵”,“产品名称”栏填写“泵”,“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为企业申请的全部系列,产品系列应按照有关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规定填写(表1申请书填写举例栏只列举了常用的产品系列),产品规格按表1中的产品规格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
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同一批投产的主要原材料,按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对于特大功率(指功率≥1000KW)或特殊类型(单机重量≥3吨)的产品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应具备现场检验的设备,并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营业执照的流程和需要哪些资料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的资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证件相片一张;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工厂营业执照如何办理法律分析:申请人携带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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