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食品加工许可证
到当地食药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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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为:
首先需要保证企业各项证件、设备、机构合理合法
我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要先将自己的企业起一个名字,并合理合法,各项其它证件齐全,生产食品的设备实施齐全安全合法,这样我们才能够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之后我们需要去当地的食品监督旁好简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我们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去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去申请。
之后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需要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各项数据,正确填写。
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并提交,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在一定时间内现场审核。比如企业的营业执照、食运裤袜禅品加工场地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场地各个功能区域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等。
最后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了。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开食品加工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开办食品加工厂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手续如下:1. 工商营业执照:开办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办理的证件,是法人或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凭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凭证,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销售企业合法销售的凭证,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需要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才能获得该证书。
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为了依法纳税,符合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要求。
环保证书:环保证书是企业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企业符合消防要求的凭证,需要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
人员健康证:企业员工需要到当地卫生部门体检,并获得人员健康证,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会影响食品安全。
除了上述证件和手续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食品加工厂的厂房、设备、卫生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加工厂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加工厂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和第三方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总之,开办食品加工厂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手续还是比较繁琐的,需要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办理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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