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23:17:21

重庆麦积财税温馨提醒:

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银行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提交工商设立材料;

领取营业执照;

刻章;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

办理地方税税务登记证;

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需准备以下材料:

年检报告书;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书、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怎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一、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职业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等等。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程序: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工商注册需准备以下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流程: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及手续

确定好公司的的名称、住址等事项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核名通过后,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到工商大厅办理;提供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必要时提供前置许可证明),填写《个体户开业申请表》,签字,缴费;领取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到银行开户、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开业登记表。

办完以上手续后,标志着一家企业所需的各职能部门的批准已完成,即可到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登记表》,准备择日开业,我国所有企业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特别是个体户,有了营业执照才可以更加合法的从事某种的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就无法开业经营项目,因此办理营业执照是企业营业最重要的一步,同时按照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办理,可以更加快捷,因此作为经营者首先要了解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有哪些。

营业执照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

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文件也比较多。

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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