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营业执照流程资料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2:34:45

上海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上海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公司注册第一步:企业核名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就要到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非必填项)、组织形式。 如:上海(行政区划)+玖邀开业(字号)+信息科技(行业)+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

那么问题来了,应该如何提高核名通过率呢? 在这里玖邀开业网(www.91kaiye.cn)建议您,目标公司字号一般以3到4个字为最佳,2个字的核准难度较大,建议公司核名时多提交几个备选字号(一般为5个),这样有利于提高通过率。

企业核名这个阶段,一般需要1-3个工作日的时间。

公司注册第二步:提交材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可选择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资料提交,线下提交前可提前在工商网上进行预约,需5个工作日左右。

在提交资料这个阶段要经历5-15个工作日的时间。

公司注册第三步:领取执照

法定申请材料经审查核准通过后,可以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在领取执照方面,一般预约好时间,当天就可以领取了。

公司注册第四步:刻章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进行刻章备案,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领取的,还需携带一份由法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的“刻章委托书”前往领取。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

在刻章阶段一般需要1-2个工作日的时间。

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www.91kaiye.cn)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上海营业执照需要资料和流程

办理上海营业执照需要资料和流程,办理上海营业执照流程和对应的资料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

企业核名

企业名称在满足企业起名规则的同时需要多准备几个企业名称,以免核名失败重新审核。审核通过之后领取《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递交工商注册资料

公司注册地址注册上海公司硬性条件就是注册公司地址,而且要求也很严格,可以是租赁的商务办公地址,也可以是园区虚拟地址,但是不能是住宅地址。

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副营业务依次填写,可以根据同行的经营范围的体现规范进行填写,但是一定要根据自己主营业务和副营业务进行依次填写。

公司注册资金2014年3月起公司注册开始实行认缴制机制,虽然不用实际的缴纳和验资,但是需要填写企业注资资金。

公司法人、股东、监事、董事和财务等身份信息证明资料。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预审资料等。

递交至工商局进行审核。

领取营业执照

审核通过之后会领取到《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当天即可携带办理人身份证件和《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去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在上海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

很多人想要在上海设立公司,毕竟上海是我国的经济贸易中心,非常多的大企业也都在上海。想要在上海注册公司,是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那么办理营业执照都有什么流程呢,今天和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吧。

在上海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

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需要1-3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5-15个工作日

领取执照。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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