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运输公司营业执照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17:12:44

运输公司注册,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其实注册流程与一般的公司注册并没有什么不同。首先是需要到工商局核名,然后是准备材料,与注册申请一起提交。然后是等待审核,通过则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刻章。最后就是到银行开设公司基本户。运输公司注册,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其实注册流程与一般的公司注册并没有什么不同。首先是需要到工商局核名,然后是准备材料,与注册申请一起提交。然后是等待审核,通过则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刻章。最后就是到银行开设公司基本户。运输公司注册真正要关注的是,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因为只要获得了这个资质,公司才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那么,道路运输许可证到底应该怎么办理呢?下面就来一起看一下吧!

公司注册下来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首先需要提供以下的材料: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章程、综合分析报告;

资信证明;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管理、技术、财会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明;

车辆行使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办公场所、经营场地证明;

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

消防合格证明。

然后,就可以去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企业向交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经办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告知单;

资料齐备后,由高新区交管所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制证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办证的理由;

市交通局运管处审核后,报省运管局或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营运证》;

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办理运输行业营业执照

先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还需说明的是,运输行业的营业执照,必须公司名下有运输车辆,否则不予办理的。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凡从事个体运输业经营的,须提供相关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经营场所以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为准,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可以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企业章程文本;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企业章程文本;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政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违章记录、年度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

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

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

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怎么办理货运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以及具体流程

办理货运代理公司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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