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外资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2:08:54

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董事会决议通过

投资方(股东)批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劳动登记证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清缴所欠税款;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

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国家税款。

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

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

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

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

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申请报告(2份)

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企业公章

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外资企业工商注册流程步骤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一个工作日,在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者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资料

时间三到五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资料。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第二步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时间:一到两个工作日,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家公司算是注册完成。后续是其他税务登记方面了。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www.91kaiye.cn)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注册外资公司流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法律主观:近些年来,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来我国的外企那是越来越多。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外企申办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资料?往下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公司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一)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3、企业名称登记表;4、名称申请表;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7、合同及其附件;8、授权委托书;9、章程;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一)应当具备的条件: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二)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登记表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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