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办理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10:33:56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的补办程序有:1.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2.公告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办营业执照副本到登记机关(一般为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办理,需要如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为营业单位的,提交负责人签署、企业盖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市级报纸及以上)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

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签订合同等等。

营业执照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1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如何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首先登报声明作废 -- 提交申请:写明证照遗失情况 --带上相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 登报作废的证明 - - 补领证照。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应该登报(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已丢失证件作废,将执照副本号码写上面,声明作废,然后凭此到当地登记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补办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公司的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意表明委托期限、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具体委托事项)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具体详细流程可咨询工商登记机关,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去办理。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丢失了怎么办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的补办程序有:1、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2、公告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营业执照遗失补领应提交的材料: 1.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或投资人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名的补领执照申请报告; 4.声明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的公告; 5.遗失执照正本,交回执照副本;遗失执照副本的,交回执照正本; 6.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确实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

什么是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

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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