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煤炭公司营业执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加强北京市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煤炭包括各种生产、生活用煤及煤制品。第五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 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开办煤炭经营企业,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第七条 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
4.符合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且与煤炭经营量相适应的计量设备;
6.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煤质检验设备及持证上岗的煤质化验人员;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型煤加工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加工场地,且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库棚;
3.型煤加工场所必须在市政府规定的无燃煤区域外;
4.符合煤炭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煤炭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经营场地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书);
5.专业人员有效证件。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各煤炭经营企业将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区县经济委员会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批。第十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在收到区县经济委员会上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二十日内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向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交年检申请。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机关不予换发煤炭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核减煤炭经营项目的手续。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煤炭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时,应交回许可证的正本、副本,许可证被登记机关吊销后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和伪造,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颁发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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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申办的流程:
申办公司注册的基本流程
企业名称查询( 注册北京公司第一步 )
申办人提供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上姓名即可)。
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2-10个, 写明经营范围,出资比例(据工商规定:字数应在60个内)。
例:北京(地区名)+某某(字数二个、企业名)+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备注:行业名要规范。
由开发区统一提交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
(注册北京公司第一步,即查名,通过北京市工商行管理局进行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商查名科注册官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册北京公司所需证件( 注册北京公司第二步 )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
相关行政机关如有新规定,由开发区和申办人按照国家规定相互配合完成。
(注册北京公司第二步,提供办理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材料,现行规定,只需提供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即可,其它材料暂时取消,详细免费咨询:www.zhuceok.com)
经营范围中有需特种许可经营项目,报送审批
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特种许可项目涉及,如:卫防、消访、治安、环保、科委等)
公安部门刻章
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使用图章,因此由公安部门刻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全体股东章、公司名称章等
资(注册北京公司第三步)
(注册北京公司第三步,即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投资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关注册资金的证明,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申领营业执照(注册北京公司第四步)
(注册北京公司第四步,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北京公司第五步)
(注册北京公司第五步,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中华人民工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章,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办税务登记证( 注册北京公司第六步 )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
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 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如新公司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准备以下材料:
经营场所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投资人,在自有房产内办公的(法人或股东自有产权内办公),只需提供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即可,1--3不必提供。
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无财务人员,由开发区的会计进行财税服务的,4--5不必提供,由开发区代理记帐财务人员自行提供。
企业法人照片一张。
另需企业购买发票人员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发票准购证件。
(按照国家税务登记规定,公司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打印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经过税务机关审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放税务登记证)
银行开设企业基本帐户(注册北京公司第七步)
企业设立基本帐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
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银行。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张。
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并各复印件3张。
企业撤消原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撤销帐户结算清单、帐户管理卡。
一般一个星期后可到开户行领取基本帐户管理卡。
备注:企业有销户凭证的,应在开户时一并交于银行;如非企业法人亲自办理还需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银行为准!
(注册北京公司第七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来必须拥有自已的基本帐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求,选择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银行进行开设基本帐户,具体银行规定请咨询相关开户行)
申请发票购用簿(注册北京公司第八步)
(注册北京公司第八步,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企业开设纳税专户(注册北京公司第九步)
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帐户管理卡。
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购买发票开业,进入实际公司经营阶段(注册北京公司第十步)
发票购用簿及填定发票申请报批准表。
办税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或企业法人、职员等)的身份证、证件照2张、办理发票准购证。
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办税人员本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员同去税务部门,第一次领发票需法人签字、即需要法人同去税务部门。
全部注册公司事宜结束,企业进入正常经营阶段。
北京公司注册基本流程图
卖煤营业执照怎么办理法律分析: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卫生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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