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办保定银行卡
企业集中为员工代办银行卡是为了请银行代发工资。
这种银行卡办出来后是不能使用的,不存在什么非法使用,洗黑钱之事。
员工在拿到银行卡以后必须要本人带身份证到银行营业厅柜台去激活,设置密码以后,才能使用。
这是属于你个人的银行卡,别人不知道你设定的密码,是无法使用的。
这属于公司为员工集体开户办理工资卡,公司需要与银行签订协议的。
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找到该公司。
公司集体开户的银行卡,也是需要员工本人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柜台激活的。
银行确实应该加强对公司集体开户的审核。
拓展资料:一、现在是一个“无现金”时代,大家习惯了带着一部手机“走天下”,手机支付和银行卡的存在满足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支付需求。
当我们开始工作之后就会发现,绝大多数企业里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入职的时候要办上一张公司指定银行卡作为工资卡。
这样做的目的是:1、首先,便于公司管理。
每家公司的人都是比较多的,为了方便统一管理,都会要求统一办理同一家银行卡,而且也是节省人事和财务不必要的工作,如果都是同一家银行,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财务只需要将工作报表发给银行就可以了,银行再转账给个人。
如果是不同的银行,不仅过程比较繁琐,而且容易出现失误,如果人数过多,失误的概率更大。
其次,有利于企业进行贷款。
大家都知道,开公司的资金流量是非常大的,即便公司一直在盈利,但是难保还是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这时候,公司就需要向银行贷款。
而如果这个公司的工资卡全挂在一个银行,银行就会对这个公司的流水有更多的了解,对这个公司也会更放心,公司也就能从银行得到更多的贷款。
毕竟,倘若某一企业与某家银行进行长期的合作时,银行应该也愿意为自己的更为优质的客户提供高额度、低利息等相关的优惠。
最后,企业能够省钱。
我们被要求办理的银行卡就属于公司账户的一个银行,所以他们在发工资的时候,他们不需要任何的转账费用。
而要是如果不统一,跨行转账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
如果说一个企业几百号的员工,一个人的工资都是老高,那么算下来这手续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因此,企业才会要求办理员工去同一个银行的卡来节省下这一笔手续费的支出。
银行卡能不能代办呢?银行卡是可以代办的,只是代办的时候需要提交较多的证明材料,并且手续会稍微复杂一些。
代办银行卡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代办个人账户:如果需要他人代替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则用户本人和受托人需要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然后受托人再携带用户的身份证、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公证委托书前往银行柜台办理,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会在办理卡片前与用户本人进行联系,确认受托人是用户本人委托过来的,才会办理开户;二、代办对公账户:如果需要他人代替本人办理对公账户,则受托人需要携带用户的身份证、本人的身份证、代办委托书以及公证委托书前往银行办理。
【拓展资料】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能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对公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其他的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公司可以替代员工办银行卡吗公司在征得员工同意后,可以替其办理银行卡。根据所述公司未给员工办理银行卡并不代表就不发工资,可能会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公司,公司未按规定发工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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