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本地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0:29:11

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如下:

(1)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2)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3)提交所需资料,经核准后就可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一般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户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局核发的,能够证明个体经营者被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凭证。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1、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

成立行政中心的,一般去中心办理。

给自己的店铺取好名字,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好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核准。

名称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填好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工商部门就可以进行设立登记的受理了。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代办的话,还需要有一份委托代理人证明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5.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

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由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扩展资料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所需材料(以长沙市为例):

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区、县级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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