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办食品添加剂许可证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2-02 17:19:26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如下:

(1)取得相关营业执照;

(2)需要去办理健康证和知识培训合格证,一般可以去医院或者当地防疫站办。简易早上去,很多地方都只有早上可以办理,最好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身份证去,有的地方要求营业执照才可以办;

(3)去医院体检后,—般2-3个工作日健康证和知识培训合格证就可以出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五年。且有效期如下:

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河北小作坊证办理条件

法律主观: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销售范围是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但是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 法规 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本省调味品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味品,是指酱油、食醋和酱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品功能的食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调味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检查调味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活动;

  (三)协助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放调味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

  (四)按照规定的职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三)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

  (五)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

  (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水源、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菌种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八条 开办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持申请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经省辖市(地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调味品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产资格。第九条 从事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辖市(地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调味品批发许可证: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调味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其他设备安全、无毒、卫生;

  (三)配置消毒和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批发省外生产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向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第十一条 零售企业销售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必须从取得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货。直接从省外进货的,应当报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辖区市以内必须实行包装销售;辖区市以外应当在二年内实行包装销售。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调味品:

  (一)失效、变质的;

  (二)超过保质期限的;

  (三)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者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第十四条 调味品批发许可证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开办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的;

  (二)未办理调味品批发许可证,即从事批发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包装销售的。第十六条 在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中,违反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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