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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销的一些知识

发布日期:2020-07-17 10:15 已有0人浏览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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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需要注销的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不注销的后果

  公司注销又贵又麻烦,很多人就会自认为可以做点小聪明,反正这公司我又不经营干脆不注销了,就放那吧。告诉你:不行!这样做的话公司法人会有信用污点。以后很多方面都会受到相关限制的:

  1、工商局黑名单,永远办理不了公司(代理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的任何信息);

  2、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3、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4、开不了国税、地税办不了税务登记,涉及欠税的会公告企业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在出行方面还会受到限制,飞机、火车都是做不了的;

  5、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

  6、长期不报税,税务局会优先上门检查;

  7、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受到限制;

  8、纳入诚信系统,以后各方面都要受限制。

  四、公司注销后清税的问题

  注销时有个清税的环节,企业在这个环节应该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清缴所有的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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