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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登记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快递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6-19 04:44:01 已有4229人浏览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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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快递服务为前置许可,因此登记人员在登记时应更加谨慎。

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二、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1.《快递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2.《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2〕100号)

“二、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因此,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单独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快递末端网点是否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国邮发【2018】60号)第三条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定义,这一点要与快递企业分支机构相区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 (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1.《快递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2.《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国邮发【2018】60号)

第五条: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开办者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或者分支机构名录失效的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自行失效。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哪些事项的变更属于的前置许可?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2〕100号)中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在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并未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凭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变更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能经营国内快递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2.《外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因此,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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