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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22-11-19 23:54:40 已有25148人浏览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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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以下五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需要到原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登记,具体流程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符合下列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自然人如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个人怎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法律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比如包工头带队包下了一个小工程,过去如果没有申办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包工头就需要挂靠,或者以输出劳务的形式接活,否则就无法完成正常交易,甚至会被认定为违法经营。

自然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纳税义务,新增了一种纳税途径。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是自然人单次收入不超过300-500元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免征额就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合法纳税。而新的规定则增加了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选项,这样就将有更多纳税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方式 1. 网上登记 步骤一:登录www.tax861.gov.cn北京市地税局网站。 步骤二:进入“网上办税”栏目,点击“税务登记”模块并按照提示信息注册临时用户。

步骤三:用生成的临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税务登记表》内的相关内容并打印A4纸质文档。

步骤四:在www.tax861.gov.cn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打印A4纸质文档。 步骤五:携带打印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各一份和相关资料,到您注册地址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 上门登记 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注册地址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 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 3. 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此项适用于个人合伙企业)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首席代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无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持相关合法身份证明。

(暂住证也可以) 5. 已贴印花税票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自有房产的,持房屋产权证明;非自有房产的,持《房屋租赁协议》;承租私房的,还须提供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6.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章程中需包括股东信息:股东是个人的,应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股东是单位的,提供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号。

非独立核算企业提供总机构企业章程)。 7.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属于下列范围的纳税人,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8. 本市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允许其独立核算的证明或非独立核算证明。

9. 需经专项审批的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明。 10. 外国企业承包商须提供承包合同;外资银行北京分行须提供金融许可证。 11.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原件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1. 个体工商户应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资料中第1、2、4、5、7、11项要求办理。 2. 各项资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格式。 3. 在所有资料复印件的空白处,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首席代表)签字。 4. 若营业执照无具体经营范围,可依据您的实际经营项目填写《税务登记表》内的经营范围。

5.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批件后,应先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并到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刻制公章和财务章。需前置审批的纳税人应先经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后方可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6.外 埠 在京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如需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被汇总缴纳的证明。 7. 凡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相关执照、批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8.对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只需向其中任意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即视同在双方均已办理了登记手续,但确认报道等其他手续还需分别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20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48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4〕393 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20号) 变更税务登记、异地经营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条款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程序为: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提前准备以下材料:如纳税人设立时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填写完整,和准备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及时办理。对于欠缺材料的,及时通知当事人补齐,如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逾期办理会被罚款,税法上规定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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