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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8月注册香港公司新规定已经开始实施?香港公司注册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13:49:02 已有19611人浏览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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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条例,非香港公司须持续地在其每个业务场所,以可阅字样并且非常醒目的方式,展示其名称及公司公司注册所在地。同时非香港公司须在该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讯文件及交易文书上,以可阅字样,阐明该公司的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以便于文件接收方了解该公司的主要信息。

通过电子器材展示其公司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需符合下述条件:

(1)在每4分钟时段内,将有关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少展示一次,每次展示少持续15秒;

(2)在有人透过有关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有关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后,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业务场所:指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办事处或地点,并向公众开放者;或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通讯文件:指该非香港公司的业务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

交易文书:

(1)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合约或契据;

(2)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汇票、承付票或批注;

(3)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支票、汇款单或订货单;

(4)该非香港公司的托运单、发票、收据或信用证。

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展示的非香港公司,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中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其公司负责人、公司秘书均视同犯罪。希望所有非香港公司持有者遵守相关规则和规定,避免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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