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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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延续的建筑企业,需要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5年的前三个月开始着手办理资质延续或者资质升级方面的事项。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延续办理的条件、流程等,详情见正文。
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条件
对于钢结构工程一级资质延续的只需要满一级资质标准,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提交受理。具体条件如下:
1.企业资产:(1)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2)厂房面积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2.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3.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 80 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7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5000 吨以上。
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3 台;
(3)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 2 台;
(4)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二、钢结构工程专包资质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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