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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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处理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外
第一条 人事部、建设部一同建立物业处理师资格考试单位(以下简称考试单位,设在建设部),担任考试有关政策的研讨及处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托付人事部考试中间担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有些会同房地产主管有些组织实施,并洽谈判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物业处理师资格考试类别为《物业处理底子原则与政策》、《物业处理实务》、《物业处理概括才干》和《物业运营处理》。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处理底子原则与政策》、《物业运营处理》、《物业处理概括才干》3个类别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处理实务》类别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契合《物业处理师原则暂行规矩》(以下简称《暂行规矩》)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物业处理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契合《暂行规矩》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处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处理底子原则与政策》、《物业运营处理》2个类别,只参加《物业处理实务》、《物处理概括才干》2个类别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施2年为一个周期的翻滚处理方法,参加全部4个类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类别;免试有些类别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类别。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自己提出申请,带着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实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考试处理组织报名。考试处理组织按规矩的程序和报名条件查看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址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有些所属单位和中间处理公司的专业处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赞同。
第九条 物业处理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意图收费标准,须经当地报价行政有些赞同,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练习分隔的原则。凡参加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组织处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练习工作。应考人员参加有关练习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原则,切实做好试卷命制、打印、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谨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逃避原则。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矩举动的,依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举动处置规矩》(人事部令第3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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