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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优惠(房产中介全套账务处理)

匿名网友 2021-05-19 08:25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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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来说,二级分支机构之间需要按三因素法(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认分摊比例进而分配税款,那么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不是就不用分摊税款了?没有收入的分公司如何分摊税款?咱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解析: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通常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设置账套,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说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组织方式。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分公司是否独立纳税也跟是否独立核算无关!分公司是否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看是不是在金三系统中维护成“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如果没有维护过,就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则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的分公司无需分摊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在金三系统做了总分公司关系维护,仍需要按三因素法分摊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2020年某公司的a、b、c三个分公司(均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如下图所示,b、c两个分公司都没有收入,那三个分公司2021年如何计算分摊比例,如何分摊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a分公司分摊比例=上一年度(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1000/1000)×0.35+(400/500)×0.35+(1800/2000)×0.30=0.9

b分公司分摊比例=(b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0/1000)×0.35+(50/500)×0.35+(80/2000)×0.3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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