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知识点解读行政程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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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