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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简述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分录)

匿名网友 2021-05-12 14:34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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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21-05-12 14:34 · 认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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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是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可能有形也可能无形。按照其周转或变现速度,还可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资产的性质不同,会计处理就会不同,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一些项目产生的影响也就会不一样。所以,当企业取得一项资产时,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资产的性质

今天小优要来跟大家讲讲“土地”这项资产的会计处理

“寸土寸金”,说的就是土地资源很昂贵。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讲,“土地”都是一项价值不菲的资产。

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以企业拥有的“土地”资产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本身。

说到“使用权”,大部人会把它归类为“无形资产”。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确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计量的。但是,根据企业的性质以及持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不同,“土地使用权”还可能作为其他性质的资产入账。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①企业改变原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用途,停止自用目的,变为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变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房屋建筑物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持有待售的存货,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就计入到了房子这项“存货”的成本中去了。

③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是连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房地产企业卖房时,不能说是把土地上的房子割下来给买主,地留下。基于“房地一体”原则,企业买房的同时也买了房子下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分配之后,地上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两者分别按照各自年限计提折旧和摊销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最后,我们以一个经典例题带大家强化一下“土地”的会计处理问题。

大通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9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9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9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9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9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大通公司2019年12月31日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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