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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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
2、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3、法定公积金
4、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的转换
5、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提供会计资料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7、会计帐册和开立帐户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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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如下:一是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之一是股权和经营权分开,公司有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人查询有关账目,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二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特点是公司仅以自己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债权人的最大保证就是公司的资产。为保证公司的资产不受侵犯,公司也须有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债权人依法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三是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需要。公司一经设立,就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各项义务,如纳税义务等。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的运行情况。四是对外交往的需要。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才能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便于国内外公司了解相关的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在国际交往中才有共同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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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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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